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政策
2024-08-27
扬州市制定了《扬州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具体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以下标准执行(单位:元):
人员区分 | 定点医院 | 起付标准 | 支付比例 | 最高支付限额 |
在职职工 | 一级 | 600(按年度累计计算) | 70% | 7000 |
二级 | 65% |
三级 | 60% |
退休人员 | 一级 | 500(按年度累计计算) | 80% | 8000 |
二级 | 75% |
三级 | 70% |
注:上表中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8家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
注意:这些费用不可以纳入门诊统筹待遇报销:职工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 按职工医保门急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医疗保障、“双通道”用药保障纳入政策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费用;其他不符合职工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