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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江都人民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2022-04-26

扬州市江都人民医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强和改进医院党的建设工作,规范完善党委会议事决策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家卫健委《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完善本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医院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是医院的领导核心,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承担管党治党、治院兴院主体责任,对医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医院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二条 医院党委会议是研究和决定医院重大问题的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行使职权。

第三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难以召开的会议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医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医院改革发展重大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院党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重大决策事项。执行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推进医院党的建设重点工作;医院发展和建设、专(学)科技术进步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重大科技项目与人才项目;医院职工评先评优、出国(境)及人员外派交流;医院重要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大调整;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其他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等。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院管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等人员的任免,推荐优秀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医疗技术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药品、医用器械、检验试剂、高值耗材等大宗物资招标采购,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专(学)科建设、人才引进与培养等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医院党政领导干部调动、使用资金的限额及程序等资金管理制度。

(五)医院职工的奖惩决定以及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会议议题由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报党委书记确定。重大事项在提交会议之前,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充分沟通、取得共识,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重要行政、业务工作议题,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医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医院重大事项,应当进行充分酝酿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于干部任免事宜,在提交讨论决定之前,应当在书记、院长以及分管人事、监察的领导班子成员等范围内充分酝酿,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上会。对于重要行政、业务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须经相应专家委员会咨询论证,未成立相应专家委员会的,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对于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会议按照确定的议题进行,凡未经党委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之外, 会议的议题、时间和地点,应当至少提前1天通知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八条 党委会议定期召开,每月1-2次,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班子其他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党委会议的出席人员一般为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列席党委会议。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主持人可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 党委会议应出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按规定请假,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建议,可在会议之前形成书面意见,委托会议主持人代为表达。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采取一题一议的方式进行,出席人员围绕相关议题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干部任免和需要表决的重要事项,会议主持人应当在出席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策方案并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充分发扬民主,凡属应当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实行党委书记末位发言制,党委书记应当在出席人员全部发表意见后再作表态发言。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表决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可根据不同的事项,结合实际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讨论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党委委员因故未出席会议的,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后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讨论和表决时,如果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分歧情况请示上级党组织。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执行回避制度。议题凡涉及本人及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等相关信息,经批准公开之前,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对违反者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决议执行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记录应当规范、准确,在此基础上编发党委会议纪要。党委会议讨论形成的决议、决定,由党委书记审核签发。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会议决定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确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根据相应程序再次召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医院党政班子和内设组织机构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以前必须按决议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和工作监督,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委监督,接受医院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接受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党委会议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或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于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本应由党委会议集体决策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扬州市江都人民医院委员会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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